河北代表委员议国是·特别关注|推动绿色转型 建设美丽河北
(二)反腐旗号下的多重动机与目的 体制内的反腐是基于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与工作职责展开的,反腐目的较为单一,即惩治贪腐、确保公权力的廉洁运行与实现为民宗旨。
人们注意到,进入司法体制内的案件,无论其判决结果如何,都表明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化解和利益的诉求,还想通过国家司法制度来解决,想制度化地解决问题。2007,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6724231. html。
其三,中国司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密切相关。从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维权行动的参与来看,深层的社会矛盾,是许多正常的维权行动,被掺杂进了很多不当的外在因素和外来力量,导致正常的维权行动不再那么正常。公益行动者参与维权行动,不是基于法律职责或当事人委托,他们自身也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更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展开维权行动,多是由于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置事件、案件的不满以及对遭受侵权者的同情才主动投入维权行为的行动者。[4]如基于传统习俗而应当享有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人们按照按传统方式舞龙的权利等等。当然,顺应民主浪潮,将案件裁决与民众的公正期待合理结合起来,并通过媒体把司法公正传播给公众,避免社会对司法的误读,对司法机关来讲,同样十分重要。
能够被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部门维权者,往往是在特定方面作出了特定贡献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直接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和维权案件,有时候会成为某些人、某些群体对社会不满的泄愤或者情绪宣泄的借口,而且非常容易演化为群体性暴力事件,最为典型就是瓮安事件。科学主义促成了一种知识万能情结,形成了一种迷信知识的极端想法。
[23]法律被归入人文社会范畴,由此也就决定了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赖自然科学方法。[30]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作为其必然结果,法学家易专注于寻求体现绝对规律的客观知识和客观法律,因为在他们看来,知识,就是规律的体现,而法律被视为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最终科学表述与提炼。[32]前注[1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书,第101-102页。
也即,一般所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其中的人人是被抹煞了个体差异的人人。限于科学主义的消极影响是一个极为宽泛且复杂课题,笔者不作全面剖析,而只是针对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论述和解析。
为获取正当性,统治阶层都竭尽全力争取在知识、真理领域中的话语垄断权。事实证明,使以往的进步成为可能并且还会使未来的进步成为可能的因素,无疑就是那些有助于使某些特定的群体强大起来的道德传统,而不是智识上设计。在这里,理解人文主义的复兴,需要清晰它的对立面。总是满足于充当规律和知识的追随者,让历史不停地证明规律和知识,把人修整得越来越合乎规律和知识。
在人文主义看来,法制发展和完善的可行之路只能在社会中进行,任何单纯依靠知识和智识设计来推动法制发展的方式都是有问题的。也即,长久以来,法学陷入了‘完满体系的演绎思维中,滥觞于18世纪而肇始于19世纪的伟大的‘自然法法典(例如178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典,或1804年拿破仑法典),全都要求一个满的、全备的、不须解释即可回答所有可能问题的法典。[20]科学主义方法论问题的症结,在于对法律定性的错误进而导致了法律方法论选择的错误。其中,与数学上的证明或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在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步骤来开展,……虽然‘精确的学科对此种思考方式相当陌生,逻辑学家亦大多忽视它,然而,它在法学中有重大意义。
[35][德]C·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35]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属于价值领域的正当性问题。
[12][德]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版,第6页。[14]前注[13],[德]迪特儿·格林书,第33页。
立法万能就是此工程化思维泛滥的一个突出表现。关于科学主义理解,一般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误用于人类社会认知与研究的做法,称作科学主义。即,一旦社会上暴露了某些问题就会即刻主张加强立法来解决,好像只要法律制定出来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性词汇使用中,‘科学一词,已经具有普遍的前置基础的预设意义。事实上,在欧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大行其道达两个世纪之久的笛卡尔式的逻辑演绎思维方式已经愈来愈遭致多方面的抨击,作为一种替代,论证、商谈理论和程序正义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32]显而易见,为了保证可操作性,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采取普遍主义的运行方式,也表征为法律规范是以一种普遍人性为基础而运行的一套行为规则。
由此也决定了,在有思想、有意愿的人之间达成正当性应被表述为应当怎样,而并不是对规律、对必然因果关系的简单服从。胡玉鸿:《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这样,知识和科技就成为新的合法性形式,于是知识理性和科技理性大行其道,并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现代性危机之渊薮。于是,法学家对法律也就抱有一种单一知识维度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法,认为法学的任务就是对客观知识的追求与践行。
[46]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摘要】一般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误用于人类社会认知与研究的做法,称作科学主义或唯科学主义。
法律本质的社会性和人文性决定了法律方法科学主义的不可行性。社会—历史的世界的经验是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归纳程序而提升为科学的。人文主义强调,支撑法制发展的基础是社会道德的积累和进步。[16]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规定是法国用以颁布民法典的风月30日(1804年4月21日)第12号法令的第7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罗马法、法令、通行和地方习惯、制定法以及条例,无论其为一般的还是个别的,对本法所涉及的问题均失去其法律效力。
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一兼谈论题法学的思考方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等。正如伯瑞先生所言:的确,我们不能指望这种理论会取得同样程度的成功,或者在英国也像在法国那样产生同样的影响……[2]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的差异,也导致了两大法系的实效存在很大不同。
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证主义奠定了基础。于是,人类历史在20世纪下半叶又重新刮起一缕人文主义旋风。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人文主义不仅可以指示一种新的价值观,而且推动了一种新的法律方法。
概言之,法律本质的社会性、人文性决定了法律方法科学主义不可行性。在法学家看来,法典具有完美无缺或经久不衰的客观性和知识性,法律被视为一种永恒的展示。如英国就从来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梦想以科学和理性的名义彻底打破传统法律,重建全新的法律体系。事实证明,单纯以知识的进步作为法制发展进步的方式,在过去并没有为我们带来法制的真正发展与进步,在未来也不会,甚至于恰恰会滞碍我们希望得到的法制发展与进步。
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其目的乃在于对可以确认的领域提供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44][德]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6页。
[22]前注[20],[德]卡尔·拉伦茨书,第73页。在此理念下,一般总是倾向于削足适履地让生活去适应知识,而非是让知识去适应生活。
[7]秉承科学主义的法学家们深信人类社会本质上和自然界一样,也是按照自己固有的客观规律运动和发展的,人类社会中存在像自然科学一样确定的规律,人们一旦发现了这种规律就可能演绎出整个人类历史。显而易见,法律技艺的掌握与纯粹知识的学习存在很大不同,对法律技艺的掌握有赖于长年的实践和经验,而西方学界提出的两种知识区分恰好说明了这一点。